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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条件及程序

时间:2025年7月23日 来源: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区低保户、特困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城区是指园林街道、泰丰街道和泽口街道各城市社区所管辖的范围。

  1.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

  2.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潜江市城区低保户、特困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潜江市城区范围内未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未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办理了本市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录(聘)用手续、与城区企业单位依法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潜江市城区范围内未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未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非潜江市户籍;

  2.申请人在城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城区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潜江市城区范围内未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未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住房。

  二、公租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如实填写《潜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提供相应申请资料。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社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社区受理。社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

  (三)街道复审。街道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

  (四)市民政部门认定。经街道审核通过的名单,市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资格进行认定。

  (五)终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过认定的申请对象名单进行最后审核。

  (六)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终审的申请对象名单在潜江日报和政府官网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

  (七)轮候。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自动进入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时,应由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公租房申请程序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与申请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公租房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住房证明。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三)婚姻证明。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裁)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工作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城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单位(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劳动合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城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六)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资料提交原件;证件、证书、合同提交复印件必须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交原件的,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仅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和低保证。

  四、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标准及程序

  已取得我市公租房保障资格,且未进行实物配租的城区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租赁补贴范围予以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保障家庭人数。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8元;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家庭最低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60平方米;

  3.保障家庭人数: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二)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金额按月计算,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汇总租赁补贴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后,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对象家庭成员因去世、离异等其他情形而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的1个月内主动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1.确认补贴对象。对申请合格且未进行实物配租的轮候对象进行审核,确定租赁补贴对象名单;

  2.制定租赁补贴方案。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方案,方案涵盖发放标准、金额、户数等,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发放补贴。申请对象在申报公租房时,提供指定银行个人账号;由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4.申诉渠道。对公租房租赁补贴的金额和标准等有异议的,申诉人可通过电话或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

  5.动态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均价为基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

  1.保障对象取消轮候资格的;

  2.经市民政部门审核低保、特困、低收入资格取消的;

  3.新就业无房职工离职或辞职的;

  4.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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